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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宁德市康复医院综合病房楼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编号:NDHFZB-1320230406 作者: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05-26 11:14:07

项目概况

宁德市康复医院综合病房楼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湖御景10座二梯803】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06月16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DHFZB-1320230406

项目名称:宁德市康复医院综合病房楼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226.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226.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

项目名称

数量

预算金额/最高限价(货币单位:元)

主要技术规格和要求

保证金(货币单位:元)

简要技术要求

1

宁德市康复医院综合病房楼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1批

2260000

详见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22600

床体尺寸:≥(长2000mm*宽900mm*高500mm)等,其他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须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有证件必须真实有效。(若有)
4.具体资格要求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05月26日  至 2023年06月02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湖御景10座二梯803】

方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应在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办理获取招标文件手续:A、直接至我司现场报名的,须至我司填写《购买招标(采购)文件登记表》且缴纳相应金额后受理;B、通过电子邮件报名的:须按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及本公告的要求,电汇或转账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司账户,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复印件及按照本公司《购买招标(采购)文件登记表》格式(详见附件)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发送至本公司邮箱:ndhfzbb@163.com 。未办理获取招标文件手续的不予以书面变更通知及不受理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售价200元人民币(纸质版或电子版),如需邮寄另加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售后不退。

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06月16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3年06月16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湖御景10座二梯803】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资格标准:

①一般资格证明文件:

明细

描述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有)

1、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

3、投标人(自然人除外):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

4、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

5、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

1、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2021或2022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 注:《资信证明》若注明复印无效的需提供原件,否则视为未提供

2、“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的规定。

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1、投标人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1.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1.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

2、“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税收。

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1、投标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1.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1.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2、“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1、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声明函。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不提供本声明函。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1、“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应为原件。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资格审查小组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中小企业声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适用,若有)

1、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

2、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联合体协议(若有)

1、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

2、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载明的格式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协议(若有)应为原件。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声明函

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声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应为原件。

   ②.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采购包:1 

明细

描述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

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须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须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所有证件必须真实有效。(若有)

 

2、政府采购政策:

节能产品,适用于(采购包1),按照财库[2019]19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采购包1),按照财库[2019]18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采购包1)。监狱企业,适用于(采购包1)。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适用于(采购包1)。信用记录,适用于(采购包1)。

3、招标文件购买费、采购代理服务费、保证金专户:

开户名: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东侨支行; 

帐  号: 35001686107052518311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德市交投医疗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天山路宁德站北侧交投医疗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君供栈酒店)        

联系方式:邵丽丽/1895025264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宁德市恒福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湖御景10座二梯803            

联系方式:林经办、13073923701;邮箱ndhfzbb@163.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经办

电 话:  13073923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