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溪南引水工程全阶段勘察设计答疑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E350921090210035300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各投标人对我司组织的“福建省霞浦县溪南引水工程全阶段勘察设计”的疑问的答复和补充内容如下:
- 质疑事项与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1) “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 ②其他:a、投标人近十年内(指:2015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全国范围内有参建的省重点项目(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考评为A级的项目(须提供:1、行政部门出具的考评文件;2、行政部门平台相关网页截图;3、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扫描件),每提供1项得0.5分,满分2分,同一个项目在不同年度获评的,只按1项计; b、具有通过省级科学技术厅或国家科学技术部验收并授牌的水工程重点实验室的得2分(须提供具有发文单位文号的认定文件扫描件)”条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涉嫌严重排斥潜在供应商,请求删除或修改该评分项。 事实与法律依据: 1.经调查,对参与全国省重点勘察设计项目(水利工程)进行考评等级的仅有福建一个省份,而近十年参与福建重点勘察设计项目(水利工程)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考评为A级的单位,且要求不在同一年有4个及以上项目的仅有福建某设计院1家; 2.经调查,设计院具有“通过省级科学技术厅或国家科学技术部验收并授牌的水工程重点实验室”的仅有福建某设计院1家。 3、以上两条加分项的设置,指向性非常明确,存在量身定制的嫌疑。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相违背。 法律依据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修改: 1.请明确如果是联合体投标的话,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a、投标人近十年内(指:2015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全国范围内有参建的省重点项目(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考评为A级的项目”由哪方提供,联合体牵头人还是联合体各方提供均可,如果仅认可牵头方提供的话,建议减少项目个数。以便能找出优质的、有竞争性的至少3家单位可供选择。因此建议修改为:a、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近十年内(指:2015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全国范围内有参建的省重点项目(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考评为A级的项目(须提供:1、行政部门出具的考评文件;2、行政部门平台相关网页截图;3、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扫描件),每提供1项得0.5分,满分2分,同一个项目在不同年度获评的,只按1项计。或修改为a、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近十年内(指:2015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全国范围内有参建的省重点项目(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考评为A级的项目(须提供:1、行政部门出具的考评文件;2、行政部门平台相关网页截图;3、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扫描件),每提供1项得1分,满分2分,同一个项目在不同年度获评的,只按1项计。 2.建议删除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具有通过省级科学技术厅或国家科学技术部验收并授牌的水工程重点实验室的得2分”的表述;或将其修改为更为公平、合理的表述。建议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拥有由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发改、水利等部门)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每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
答复:①“a、投标人近十年内(指:2015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全国范围内有参建的省重点项目(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考评为A级的项目”修正为:“a、投标人近十年内在全国范围内有参建的省重点项目(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考评为A级的项目”,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提供均可。
②“具有通过省级科学技术厅或国家科学技术部验收并授牌的水工程重点实验室的得2分(须提供具有发文单位文号的认定文件扫描件)”本条款按招标文件执行,该内容设置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提出评标加分标准,符合优选原则。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近十年内”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含)的前十年内。
三、补充上传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宁德市溪南半岛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平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6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