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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百达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宁德市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平台国标化改造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编号:NDBD-ZB-2022049 作者:宁德百达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09-30 19:06:12

项目概况

       宁德市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平台国标化改造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南路6号中益环球家居901室(宁德百达招标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0月21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DBD-ZB-2022049

项目名称:宁德市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平台国标化改造项目

预算金额:249.65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249.65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采购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数量

品目号预算

允许进口

采购包预算最高限价

投标保证金

1

1-1

宁德市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平台国标化改造项目

1(项)

2065800

2065800

20658

2

2-1

宁德市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平台国标化改造项目监理

1(项)

30400

30400

304

3

3-1

宁德市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平台国标化改造项目测评

1(项)

400300

400300

4003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包3),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2)监狱企业:适用于(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包3),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适用于(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包3),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4)信用记录,适用于(采购包1、采购包2、采购包3),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信用记录: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截止时间前。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及“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③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投标人应同时提供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通过上述2个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应为从上述网站获取的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完整截图。④信用记录查询的具体办法及使用规则:投标人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受到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投标无效。(二)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信用记录(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②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与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为准。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资格审查小组无法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的(资格审查小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5)其他政策:(一)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禁止性条款》的规定,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可由相关网站上查询得知,若投标人未自主提供该证明材料的则不视为资格审查无效。在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才视为不合格。(二)根据《宁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购【2022】14号文规定,本年度在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时,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税款的企业,无法提供相关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及佐证情况说明的证明材料视同社保、税收缴纳证明材料提交完整。其他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体详见本公告六、其他补充事宜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9月30日  至 2022年10月12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南路6号中益环球家居901室(宁德百达招标有限公司)

方式:1.直接至我司现场报名的,须至我司填写《购买招标(采购)文件登记表》且缴纳相应金额后受理;2.通过邮件报名:须按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电汇或转账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司账户,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复印件及按照本公司《购买招标(采购)文件登记表》格式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发送至本公司邮箱(3619716811@qq.com)。未办理获取招标(采购)文件手续的不予以书面变更通知及不受理投标文件;地点:宁德百达招标有限公司【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南路6号中益环球家居901室】。

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10月21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2年10月21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南路6号中益环球家居901室(宁德百达招标有限公司)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①一般资格证明文件:

明细

描述

(1)单位授权书(若有)

①投标人(自然人除外):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②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2)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3)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

或资信证明)

1、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 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4)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1、投标人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1.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1.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2、“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税收。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1、投标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1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1.2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1.3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2、“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有欠缴记录的,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

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

1、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声明函。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不提供本声明函。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①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应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8)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①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9)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资格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适用 )

①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特定资格条件。 ②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③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④以联合体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联合体协议》。 ⑤以合同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10)联合体协议(若有)

1、招标文件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的,投标人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2、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载明的格式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3、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协议(若有)应为原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②.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包:1  

明细

描述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及人员相关证书。

包:2  

明细

描述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①本项目专门面向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投标人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范本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即货物由中/小/微企业承接。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条款有矛盾之处以此处为准。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注: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及人员相关证书。

包:3 

明细

描述

其他资格要求

须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①本项目专门面向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投标人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范本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即货物由中/小/微企业承接。投标人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条款有矛盾之处以此处为准。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注: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及人员相关证书。


(二)账户信息

报名费账户

开户名称:詹海娟

开 户 行:建行宁德车站支行

账    号:6217001890004213507

投标保证金账户

开户名称:宁德百达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建行宁德蕉城支行

账    号:35050168630700001839

特别提示

1、投标人应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将投标保证金汇入以上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款项汇错投标保证金而产生一切后果。

2、投标人在转账或电汇的凭证上应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项目编号:***、采购包:***)的投标保证金”。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德市交投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万安西路2号        

联系方式:周先生,0593-205966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宁德百达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南路6号中益环球家居901室            

联系方式:谢女士,0593-28811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谢女士

电 话:  0593-2881116

附件:

  202209300706129.docx